2005年5月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单位欠债不还,法院可否拘留机关负责人
  林先生来电:我父亲原系某镇政府的副镇长,因镇长上调,由我父亲代任镇长职务。2004年12月3日这一天,法院执行庭的人说该镇政府尚欠某单位50万元工程款,因该镇政府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,遂对我父亲作出拘留决定,请问法院执行庭的做法合法吗?
  本报作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,单位不履行法院判决,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可以拘留其负责人。但是不能让他本人还款。